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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交通事故车祸死亡赔偿标准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9-04 22:54)    点击:401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地方统计局公布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进行调解,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车祸死亡赔偿标准问题: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无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

      (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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