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什么是赌博罪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8-17 22:28) 点击:277 |
导读:赌博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罪名,东莞资深刑事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为您提供刑事案件、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关系、医疗纠纷相关法律服务。诚信执业,热情服务,愿为您提供诈骗罪的法律帮助、解决疑难困惑,提供最佳辩护。提供更多典型案例供您学习参考。【聘请东莞律师】 根据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如下三方面: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区别赌博罪与非罪的关键。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的前提,不但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一般主观要件,而且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别主观要件。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抽头渔利,二是开设赌场获取非法收益,三是直接参赌获利,四是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获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虽然主观上也有为了赢取少量财物的获利成分,但输赢对其无所谓,或者意义不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遣、娱乐,因此,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赌博贿赂必须符合受贿罪和行贿罪构成要件。《解释》第七条规定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通过赌博形式实施行贿受贿”中,行贿人和受贿人均直接参与形式上的赌博;“通过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中,行贿人不直接参与赌博,只是为受贿人赌博提供资金。无论哪一种形式,受贿人均直接参与形式上的赌博。二是认定赌博贿赂,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具体构成要件,诸如受贿人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行贿人的赌资的行为,或者有非法收受行贿人赌资,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等。 国家工作人员赌博从重处罚。《解释》第五条规定了从重处罚的若干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党政官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重从事公务的人员等。从追究刑事责任的角度讲,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赌博罪的,社会危害更大,理应从重处罚。 (注:找东莞资深律师:江有律师;法律免费咨询热线:15019041563;找律师提前预约电话:13416924050;免费咨询QQ:1527294496;东莞律师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浩宇大厦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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