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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算是走私?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3-08-10 11:47)    点击:426
根据《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1.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2.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3.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 
4.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 
5.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
(注:东莞专业资深法律专家:江有律师;律师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浩宇大厦9楼;法律免费咨询热线:15019041563;免费咨询QQ:1527294496;免费微信咨询:东莞资深刑事辩护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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