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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干部冒充中学生强奸女生获刑3年10个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8-08 14:44)    点击:607

原平谷交通局客运管理中心干部吕某,冒充中学生与中学女生小红(化名)见面并对其实施强奸,被平谷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

2012年6月初,女中学生小红(化名)在网上聊天,认识了自称是中学生的网友“寒剑”。聊天中,网友“寒剑”称可以帮小红补习功课,考虑到马上就要考试了,而且对方也是学生,于是小红没有过多防备,欣然接受。同年6月9日,“寒剑”再次在QQ上联系小红,并约对方下午见面。

然而,小红并不知道,这名叫“寒剑”的学生,其真实身份是平谷交通局客运管理中心干部吕某,已近30岁。当天中午,吕某在宾馆开了房间,并将地址短信发给小红。想到要见素未谋面的网友,小红还发短信询问“寒剑”,“你长得怎么样啊?”“挺好看的,别担心,你要是害羞我可以把窗帘拉上。”吕某回短信称。

小红来到宾馆并敲门。门开了一条小缝,屋内灯光昏暗还拉着窗帘,小红刚走进房间,就被吕某从背后抱住,扔在床上实施了强奸。事后,小红穿上衣服逃出房间,并联系到一个朋友报了警。吕某很快被警方控制。

由于此案涉及个人隐私,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法庭上,吕某推翻了此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称实施强奸行为时小红是自愿的。他的律师指出,在QQ聊天中隐瞒身份,属在网络上对隐私的保护,不构成诱骗。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从双方见面前的短信记录能够看出,小红答应去宾馆,即使其在见面前做好了与网友发生性关系的心理准备,发生性关系的对象也是中学生“寒剑”,而非吕某。且双方见面后,是否同意发生性关系依然取决于小红的意志。因此,不能因为小红同意见面,主动去宾馆,就认定与吕某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因此,法院认定吕某已经构成强奸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10个月。

(注:江有律师;律师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浩宇大厦9楼;法律免费咨询热线:15019041563;免费咨询QQ:1527294496;免费微信咨询:东莞资深刑事辩护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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